2008年9月10日颁发的关于布隆迪投资法典的第124号法令
2014-12-31 18:03

  2008年9月10日颁发的关于布隆迪投资法典的第1/24号法令

  (译文)

  共和国总统

  根据布隆迪宪法,

  根据1987年1月14日关于对《布隆迪投资法》修订的第1/005号法令,

  根据2001年7月31日关于对1992年8月31日《关于设立布隆迪免税区》修订的第1/3号政府令,

  根据2008年2月4日关于《布隆迪公共市场法典》的第1/01号法令,

  考虑到鼓励投资对于布隆迪政府的重要性,特别是要使投资法与国际现行标准接轨,

  经布隆迪政府内阁审议,

  经布隆迪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

  现予以颁布。

  第一章:定义及预备性条文

  第一条 制定本法的目的及定义

  1、 机构仲裁 指争议各方可委托常设的法定仲裁机构,按照本法相关规定予以仲裁。

  2、 企业 指所有生产单位、加工单位、产品与服务分销单位,以盈利为目的,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如何,是自然人或是法人。

  3、 投资 指由所有人,自然人或法人,为获得动产,有型的或无形的,以及为确保新企业费用,以及创建或扩大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提供的融资。

  4、 投资人 指所有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布隆迪国籍或非布隆迪国籍的,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布隆迪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5、免税区制度 指特殊的法律规定,按本法规定的条件或部令,给予在布隆迪创建的某些企业,免除税费、关税待遇,以及在劳动法、外汇管制和外国人入境、居留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条 本《投资法典》旨在促进投资人对布隆迪进行直接投资。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布隆迪创办新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或者重组现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除按本法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外,不需另外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条 布隆迪共和国为在布隆迪投资创办新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或者重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投资,提供普通制度下投资保障及待遇和免税区制度下投资保障及优惠待遇。

  第五条 本法的各项条款,并不妨碍布隆迪共和国与其他国家签定条约,给予他国更多的投资保障和更多的特别优惠。

  第六条 企业可以是:

  1、 本国投资企业,投资资本来自于布隆迪境内,这些投资资本,既可以属于布隆迪人,也可以属于外国人;

  2、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资本来自于国外,对实现布隆迪特定项目进行的投资;

  3、 合资企业,投资资本由本国资本与国外资本共同组成。国外资本按其投资份额,享受与外资企业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二章:普通制度下投资保障与待遇

  第七条 — 布隆迪共和国保障所有拟在布隆迪创办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自由创办企业和自由投资的权益。

  —生产武器和弹药,以及从事与军事或准军事领域相关的投资,须依照特别法律,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八条 布隆迪共和国依照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对外籍投资人出入境签证、自由选择或更换居所提供保障。

  第九条 布隆迪共和国承认和保障所有自然人、法人的知识产权,不带任何歧视。

  第十条 — 布隆迪共和国对于在购买、租赁不动产方面的投资活动,禁止采取任何国籍歧视。

  — 为满足厂房建设用地需要,允许投资企业以公共事业名义,通过相关程序,申请征用建设用地。

  — 根据投资企业需要,国家可以把国有土地、厂房,转让、租赁给投资企业,或折成股份参股。

  — 如需要,国家、地方集体组织、公共机构或事业单位等部门,可为投资企业整治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

  第十一条 布隆迪共和国允许外国投资人将投资资本、经营利润,在交纳应付的各项税金后,用外币自由汇往投资人指定的国家。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监管的相关规定,布隆迪共和国对投资人提供以下原则性保证:

  1、 未雇佣外国员工的投资企业,可将应付给外国员工的职业收入部分,全部汇出;

  2、 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将股息收入全部汇出;合资企业的股息收入,可以依照投资比例,将相应的股息收入全部汇出。

  第十三条 — 布隆迪共和国禁止对在本国投资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者收归国有,也禁止采取与此相似的其他任何措施。

  — 如因特殊情况,国家确实需要把某些投资企业收归国有时,布隆迪共和国保证依照相关法律,公平对待,向企业投资人预先支补偿金。如有必要,可依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判定或仲裁。

  第十四条 新的投资企业可依照布隆迪税法的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但税收抵免方式,特别是税率,期限,企业资格认定,以及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理由,须依照税法确定。税收抵免待遇不需提前报批。

  第十五条 依照本法第四条之相关规定,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或重新恢复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可获得与其所扩大的生产规模,或所恢复的生产规模相应的政策便利及政策优惠,但这类企业需满足个案所应具备的相应条件。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将依照本法第十四条有关税法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免税区制度下的保障及优惠

  第十六条 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第1/015号法令,对1992年8月31日第1/3号政府令颁布的《关于设立布隆迪免税区》进行修订的相关规定,作为本《投资法典》的组成文件。

  第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 在执行本法过程中,如政府与投资者对本法条文存在异议,并且又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时,可依照布隆迪现行法律法规,通过相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投资人亦可选择布隆迪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 若需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应依照国际仲裁中心现行国际投资争议仲裁规则,对投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仲裁。

  第五章:投资促进机构

  第十八条 布隆迪投资促进机构按照国家授权,做好投资促进,其使命、组织和运作由法令确定。

  第六章:过渡条款及最终条款

  第十九条 在本法颁布前,已经获得优惠待遇的投资企业,在原确定的优惠有效期内,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

  在本法颁布前,对正在办理申请,但尚未获准成立的投资企业,按本投资法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1987年1月14日修订颁布的《投资法典》[1/005号]予以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布隆迪共和国总统

  皮埃尔· 恩库伦齐扎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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